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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契税是什么意思?

免征契税具体的含义有什么?获得免征契税的条件又是什么?

  • 提问者:危险发生
  • 地点:浙江省 - 嘉兴市
  • 浏览次数:1221
  • 提问时间:2015-06-18 13:12:00

已有回答(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有: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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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免征契税,也就是说,等价值的不动产所有权相互转移,免受房屋总价的3%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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