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经营权尚无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因此我们认为其不能作为质押对象。 就房屋*经营权能否成为担保物权之标的,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可以将*经营权归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或第(七)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该种说法亦存在不足:*经营权并非一个应收账款,它更多是一种对物的使用的权利;至于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而我们无从找到有关规定*经营权属于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我们认为*经营权并不能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如果在协议中约定讲*权作为担保物权之标的,若诉讼至法院,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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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抵押贷款呈现三大亮点。一是无担保公司介入,利率低,费用降低。市场管理方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商铺经营好坏和诚信度等信息,对商铺进行综合评估,把价值评估反馈给银行。二是贷款人不需购买保险或交纳保证金。银行根据市场管理方提供的价值评估对商铺进行实地调查,决定对商铺的贷款额。三是贷款所需手续均在市场内一次性办理,缩短了审核时间,加快了放款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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