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因此“作价出资”属于有偿使用一级市场的专属概念,与“出让”*互不包含。来信中提到的情况不属于“作价出资”,应认定为房地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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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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