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在“环保拆迁”工作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决定,并且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除与补偿工作。其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均没有权力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更没有权力进行房屋拆除和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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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工程拆迁是因工程建设而对征地(占地)及相关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生产、生活、交通等设施)进行的拆迁;环保拆迁则是因受废物排放或生态破坏影响而对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影响区域内的各种设施(生产、生活、交通等设施)进行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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