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户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国土资源所出具初审意见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实地踏勘并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核报批→审批,出具批准书。
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书;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户口簿。
1.由集体土地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到乡国土所申请登记,并提交用地审批单及有关用地来源资料。
2.由乡国土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填写好审批表、登记卡、土地证书,并交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3.由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对所移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审核。
4.对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要求的准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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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县政府审批)。
审批依据:
所需资料:申报条件: 1、必须是户口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2、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4、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5、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6、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8、在风景区、河道、公路及其他规划控制有特别规定的区域还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同意。需提供材料: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 2、在册人口(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规划部门的"一书一证"。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标准见文。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597号、皖价费字[1993]131号、皖价房[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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