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间利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的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空间利用权制度。第136条规定:“地上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地上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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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空间权的构成,是指空间权由哪些权利类型构成。纵观各国的各种学说、判例和立法例,空间权大体上由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两大类型构成。其中,空间利用权又由“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构成;前者主要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役权两种,后者主要包括空间*权和空间借贷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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