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房二卖”过程中,房屋原所有人作为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两个购房人。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及《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的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作为基本单元,所以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一房二卖”欲将一个所有权转移给两个独立的买受人,在物权法上无法同时满足,必然产生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争议。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如果实际交付对象与登记过户对象不一致,发生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时,原则上应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若有证据证明因登记错误或当事人虚假登记,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是房屋权属的真实体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更在登记手续纠正不动产登记簿中的错误。“一房二买”中,房屋所有权由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无论其是否占有争议房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他买受人即使占有争议房屋,其占有状态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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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须到房屋所在地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法规,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也不认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相反,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实际交付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已发生了转移。 陆先生虽然先签购房合同,并付了首期款,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从法律角度讲,陆先生没有该房屋的法定所有权,其经济损失只有按照双方当初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向原房主追偿。 提醒:有的开发商或业主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有时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客户,房屋归谁就以谁办理了过户登记并领取了产权证为准。如果没有领取产权证,即使已领取钥匙并居住,也只能将房屋让给产权人。购房者的损失也只能凭合同向出卖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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