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商通常会要求签订订购协议并收取订约定金。但往往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买受人无法按约签订合同,尤其近年国务院的“令牌”迭出,按揭预定房屋的首付门槛不断抬高的情况下,很多买受人已丧失签订或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对此,买受人可以选择退订或退房,但是否可以退还定金或房款,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买受人单纯改变购买意愿而退订的,订约定金可不退还;
2、因开发商原因而退订的,定金应双倍退还;
3、因无法协商一致而退订的,定金应退还;
5、因首付提高后买受人无力支付而退订或退房的,定金或房款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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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金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购房者从是中介公司订购自己看中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若卖方签收后即转化为房屋买卖的定金的,款项多少并不确定,一般从五千到五万都有,北京和上海大部分公司都称为意向金,深圳或广州一般称为诚意金,但都是指同种性质的款项。 笔者在此要提醒的是:购房意向金在卖方签收前,还是可以主张收回的;但在卖方签收后即变成了买卖定金的性质,基本上不可随意收回。如果买方不购房意向房屋的话,卖方有权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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