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适用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该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返还买受人..
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主张解除的一方提供证据),区分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以下二个条件:(1)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2) 并导致已订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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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该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返还买受人。。
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主张解除的一方提供证据),区分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以下二个条件:(1)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2) 并导致已订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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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合同解除情形均适用于一手房和二手房买卖,针对一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适用,或者房屋交付适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处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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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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