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说的是什么,这方面的知识还是挺重要的,所以想了解一下。
“*条例”和相关法规定的制定,是以“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为前提,*也是以“各项业务发生增值”为假设前提; 相比之下,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其业务规模及增值额相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是持续上升发展,所以新条例也是以上述假设为原则,“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针对特殊因素,新条例也有相关补充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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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接销售额依照**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按此规定以及总局22号令精神,你单位属于应当申办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如果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恐也不能按3%的征收率纳税,而可能会被要求按17%的**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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