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90]55号令、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1997年1月3日起施行);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2002年7月1日实施)。
(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标准文件
1、《武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92]50号令、1992年6月9日起施行);
2、《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细则》(武土字[1996]009号、1996年7月18日起施行);
3、《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武房[1998]6号、1998年1月9日起施行);
4、《武汉统计年鉴》(2011版)。
(三)委托人提供的规划报批、产权证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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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也规定,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评估就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验资报告,自然也就无法完成正常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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