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以下(附表)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公告,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定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8219821),逾期未提出将依法给予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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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一宗地坐落于******,原权利人***,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南国用(籍)第25051267号],依据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南执行字第1845号,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发生转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原权利人持有的证号为南国用(籍)第25051267号土地权利证书进行注销公告,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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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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