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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要注意哪些方面

  • 提问者:苦里含笑
  • 地点:安徽省 - 合肥
  • 浏览次数:1764
  • 提问时间:2017-09-08 20:54:50

已有回答(5条)
  • 分配方法:一方父母出资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个人财产2,假如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由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离婚时,由取得方法房产一方对另一方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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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婚后财产房产证加名字不是共同财产的,只要是个人婚前的财产,婚后也照样是个人的。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期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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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按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房产份额属于共同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并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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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实,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
    (三)知识产权的*;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看来本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对如何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误解:
    父母为儿子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肯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题目显然与内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购房出资款分别在婚前和婚后支付时,房子的权属问题,不能简单的用证明“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钱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资”,来反证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购房款是结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那么该房子的权属就已经非常明确,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剩余款项的交付无论由谁出资,都不会改变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的属性。“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钱,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资”,只是证明了该款项是由男方父母出资,但并不能证明该出资的属性,是赠与?还是借贷?但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该部分出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属于赠与时,女方捡了个大便宜;属于借贷时,则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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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界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二是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进行分割。其中,对于房产归属的界定是关键所在。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结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或者赠与而取得的房屋,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当进行分割。分割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的规定进行。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一)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欠款的,该归还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无论房屋产权办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论房屋*终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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