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如土地用途不变的话,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经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假如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先要就土地用途变更取得国土资源局的批准,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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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有3条法律要求:
1、土地使用者假如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该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应该依法办理出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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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实际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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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先要就土地用途变更取得国土资源局的批准,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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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是对的这句话出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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