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个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不同意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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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个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不同意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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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可以的,不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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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实质上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依照*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应该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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