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由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是国家,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出让的目的是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使用、经营土地,由此看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的征税范围。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它属于土地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他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土地*的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由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二者的区别在于:“出让”是土地所有者(国家)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交纳土地*的。“转让”是用地单位再度转让土地使用权。是要交纳土地*的。例如,A开发商从北京市政府手里投得一块地,后将其转让给B开发商。前一行为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者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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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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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使用*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使用*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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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即城镇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抵押。只有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地上走着物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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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该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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