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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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肯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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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1、划拨。用地单位的项目假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可以通过县政府审批无偿划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只有使用权,无权处分,转让土地。
2、出让。出让有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现在国家要求经营性用地一律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已经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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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契税条例第四条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成交价格。实施细则第九条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移合同确定的价格。由此看来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依据应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与受让人取得土地的交易价款的总和。纳税人即土地受让人应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总额+土地交易价款总额)×4%。若土地交易价低于成都市的基准地价,则按基准地价计税。
二、关于划拨土地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若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出让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让方履行纳税义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双方协商自定。
三、关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契税征收问题。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应视作以土地权属作价*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应照章征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应征契税税额=(土地作价额+土地出让金)×4%。
四、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目的是防止重复征税,以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时,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先,则在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时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存量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时,由于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在先,由房管部门征收契税,国土部门在收取土地*或补办出让手续作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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