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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什么?谁知道呀?要注意哪些方面

  • 提问者:伊尔
  • 地点: -
  • 浏览次数:1718
  • 提问时间:2017-09-15 07:45:37

  • 我要回答
已有回答(4条)
  • 土地的性质不同,年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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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等当中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形式有转让、出租、抵押等(其中转让包括了交易、赠予、交换等,这当中交易又可以采取拍卖、协议等*)。而网友问的是“哪一个”,我自己觉得在实践中*主要的形式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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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用地变更建设用地的方法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挂牌*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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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假如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假如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期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题主觉得我回答得好就采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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