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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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给予土地持证权利人相应的补偿。但是鉴于你获取该块土地时,是通过划拨无偿获取的,而且至今地块上没有建筑物,估计地方政府不会给你补偿。为什么?即时给你补偿,按照土地法,你也应该先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给你。这先付出后获取一出一进,结果就是你应该是赔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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