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其中有偿取得*有: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是商业、进融、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都应纳入土地出让范围。2)国有土地*。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4)国有划拨土。是指原属城市国有土地,国家应建设需要,无偿划拨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土地,非经营性用地,现在采用行政划拨*
回复 赞(0)
1、国家以出资*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处置。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按照国有资产*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2、以出让或**处置依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采取出让或者**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国有企业改造或者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采用*经营*;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出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选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所属关系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土地*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合同和转让土地*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合同同时转让。
3、以保留原划拨*处置依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划拨*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第
(2)、
(3)、
(4)项保留划拨用地*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回复 赞(0)
国有土地*,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5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上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取得外,应该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山东省国有土地*办法》第10条规定“*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纯*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回复 赞(0)
我的回答
答案不满意?问问下面的专业人士
齐装网APP
微信公众号
设计报价在线咨询
设计报价客服
专业设计报价团队,历时三年的数据分析,根据上百万条案例数据分析,为您打造最适宜的设计报价方案
请输入您的问题或截图
齐装网APP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