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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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
因拆迁而购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以实物补偿*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
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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