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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契税应如何缴纳?

合作建房契税应如何缴纳?这个大伙有没有知道的?

  • 提问者:只念旧人
  • 地点:吉林省 - 长春市
  • 浏览次数:1586
  • 提问时间:2015-07-01 09:08:00

已有回答(5条)
  • 注:原<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种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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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您企业将建成的房屋兑付给房产所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由于没有销售价格,所以上文规定按<细则>第十五条由税务机关确定:
    附: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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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您企业将建成的房屋兑付给房产所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由于没有销售价格,所以上文规定按《细则》第十五条由税务机关确定:
      附: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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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共同*,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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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合作建房,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收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一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另一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此,应分别按照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同时,按照缴纳营业税税额分别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7%和教育费附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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