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该细则于同年1月28日开始实施,文号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从性质上来说,这属于地方性法规。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如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部门规章等,从前到后效力位阶越来越低,原则上来说,前面的效力是大于后面的效力的,就是说当后面的文件的规定与前面的相矛盾 的时候,应按照前面的处理,但是在实务中有时候恰恰相反,关于不同种类、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是很复杂的。
看你想了解其中的什么东西了,如果是其中的某一个条款,那么建议您寻找更高位阶的法律,比如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看有没有冲突,或者税法上有没有涉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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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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