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与否按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及检验方法确定。否则除明显的问题之外(比如水管不通或漏水之类的明显可以确定为”损坏“的情况)不能确定是否合格。
2、有了标准后,不合格按合同中的条款办理合同中一般要写明达到的质量合格的标准及检验方法和检验者。 同时也要写明合格、超出要求标准、达不到要求标准的处理办法。比如达到要求应于某年月日内付清工程款项,超过要求标准应给予的某种奖励,达不到要求时的处理办法(返工、扣款、赔偿等)。
3、这些内容一般都要在合同内写明,否则很难在事后处理。问题出现后,甲乙双方肯定立场不同,乙方(施工方)可以找各种理由说质量已经是的或达到要求了,甲方(业主或委托方)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感觉质量太差,没有标准是说不清合格不合格的。
4、没有标准又没有说明达不到要求时如何处理,那就只好另行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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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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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可先进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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