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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回土地使用权?

什么是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体有什么条件?

  • 提问者:勿忘心安
  • 地点:重庆市 - 重庆市
  • 浏览次数:2049
  • 提问时间:2015-07-08 09:08:00

  • 我要回答
已有回答(5条)
  •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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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人落户厦门的;
    3,以投靠子女*落户厦门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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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2000 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该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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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  对1、2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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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2010-7-6 16:43:3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收回程序则无专门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因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复杂,笔者结合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
      综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法》第十九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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