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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怎么写?注意事项是什么?有网友清楚吗?

  • 提问者:私房分割
  • 地点: -
  • 浏览次数:933
  • 提问时间:2017-06-07 07:20:01

已有回答(3条)
  • 1、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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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其实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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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事依据:
    二、申报条件:
    (一)发证的范围: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登记:
    1、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处理;
    3、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
    4、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5、使用集体土地;
    6、土地权属存在纠纷;
    7、其他应暂缓或不予登记的。
    (二)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住房用地登记的申请人为现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管理人,以及具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其他需要分割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已售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人须提交资料:
    1、原土地权利人应提交的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每幢单体楼1份);
    (2)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确认的分割红线图原件;
    (6)单体楼房验线报告及图件原件、复印件;
    (7)宗地平面布置图(竣工图);
    (8)单体楼标准层平面图(竣工图);
    (9)业主位置分布图;
    (10)公安部门编制的门牌*
    (11)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2、房屋产权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主页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资料。
    3、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具体办理*:受理地点:规划与国土分局受理人员:受理时间:*:7981695举报、投诉*: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每证33元;
    七、办事程序:
    1、登记申请:原土地使用者和房屋产权人同时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住房用地变更登记申请和提交相关资料。原土地使用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住房用地变更登记,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自然人或机构)全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事宜;房屋产权人要在住房用地登记申请上签名申请。
    2、受理申请
    八、“下一步”告知:
    九、注意事项:
    1、权利人不满法律规定年龄的可直接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如:甲为其不满十六岁的儿子乙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为其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个人土地证权利人可登记为乙。
    2、剩余宗地土地用途可登记为原用途或剩余用途。如:原用途为办公、住宅的可登记为办公、住宅亦登记为办公。
    3、原土地用途改变的,本着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原则不应对其处罚。
    4、对于一宗地无法全部办理的,可先为一部分住户办理变更,剩余小证留档或发给原开发商(未出售),待其他住户以后办理。
    5、地下室、花园等没有房产证的不计入分摊面积。
    6、严禁为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7、同一建筑物使用两宗以上同一权利人土地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使不同宗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等统一。
    8、同一建筑物使用两宗以上不同一权利人土地的,应先办理过户手续,统一到同一权利人。
    9、建筑压占红线的应先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10、房产过户后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在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
    11、持有合法齐全的规划建设手续和房屋产权证书,但未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同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初始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登记后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12、土地使用权类型界定。原土地权利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仍登记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权利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仍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住房上市交易时,用地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3、已进行初始土地登记但原土地权利人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推荐的代表,代表房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经公告15天后,按照不同的房屋权利取得*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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