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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卖房-和买房三方签定和约后,房产证要押在中介吗?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 提问者:小王子Loic
  • 地点: -
  • 浏览次数:3157
  • 提问时间:2017-07-07 14:33:54

已有回答(6条)
  • 首先说中介公司扣留房产证是非法的,他的目的就是怕你不卖了,就像买方压了2万块一样!买房人3万多的费要不要给要看你们的合同的实际条款,刨除费先不说,买方违约正常情况下是应该赔偿合同另一方也就是你违约金的!实际还是要看合同的实际条款是怎样约定的.至于你的房产证,首先前面说了中介扣留肯定是违法,他们的目的是在没拿到那3万块的费之前不能让你脱离干系,把你加在其中更有利与给买房施压,中介可能期望你也能因房证被扣而找买方理论.还有可能就是中介扣留房证就可以把你的房子变成其的资源!至于怎么能拿回房证就要看你的沟通说服能力了,不行就要走法律程序.压不压房证跟你们这次交易没有关系,压房证是你跟中介公司之间的事,但买方违约了也要*终有个结论,这也是中介公司想要的,就是把你们的那份合同画上个句号,你们应该协商好怎样解决,在签订份补充合同,大约内容就是说那份合同(编号,甲乙双方是谁,第三方是谁,什么交易,哪套房子)因买方违约而终止,买方如何赔偿卖方及中介方等内容,我还要提醒你下也是*重要的一点,你这房子有个特殊性,就是有贷款,有贷款的情况下,你是这房子的权利人(所有权人),银行是它项权利人,在没有得到它项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你可能是没有权利去卖这套房子的,也就是说你们的买卖合同可能是无效的,这个实际你还要拿着合同下的法律人士了!合同无效的话就等于你们没有订立过合同,就是说买方不用赔偿你和中介方!你也可以以此来说服中介方收了2万了接近得了,别太贪了,他们也没操太大的心,2万块够多的了!这次交易就到此为止吧,你的房产证也应该还给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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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核实卖方的身份。假如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假如是单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档案资料;假如卖方有*人,看他有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假如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假如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假如房屋已被抵押,则须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面文件。
    3、如通过房屋中介购房,购房者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资质证书。
    4、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原则上是一个字也不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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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主好,购买二手房以及过户的流程为:
    1、明确自己的购买需求,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
    2、选中房屋后,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签订《三方协议》并交纳定金。
    3、买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会面,在中介公司的监督下由房主和买方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此时,双方买卖关系正式成立,买方按约定日期将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将*费交予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开始为买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4、按产权转移登记要求,买卖双方需准备规定的资料以备过户。
    5、中介公司专职过户员携带买方和房主以及相关资料前往地税局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假如可以上市交易,地税局将出具契税、营业税清单,由买方和房主当日缴纳,地税局出具税务收据。
    6、买方及房主在过户员带领下,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递件登记和缴税手续。买方和房主分别递交契税、营业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同时补齐房屋印花税。
    7、中介带领新业主与旧业主进行物业交接,即结清房屋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同时对家具等进行查验。
    8、满20个工作日后,过户员通知并带领新业主前往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新房产证,同时通知前房主准备领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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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主好,贷款买房子的过程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并获得贷款支付单据,银行后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和开发商和银行签署“建立抵押贷款合同”清晰的抵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付款*及其他权利和义务。
    1、首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依照开发人员需提供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通过他的复制的单元与该公司发布了新的一章证明收入(开发商签署了银行的收入证明格式)来开发人员办理;
    3、在银行批准通知后,银行标志,完成。买房去银行签按揭贷款合同的关注事项有:
    1、买卖双方的夫妻双方应该全部到场,房屋产权应该明晰无纠纷,否则应该先解决好产权问题。
    2、买卖双方都需要带上基本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是: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的带单身证明原件),买方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无房证明或首套房证明,首付款打款凭证(可在签订合同后在贷款行以银行打款*付首付款给卖方),在贷款行开立好的还款卡,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及原件(还在按揭的房子提供复印件),有房产中介参与的,还需提供三方协议,卖方在贷款行开立的收款卡,银行信贷员进行核对审验和复印。
    3、信贷员和买卖双方分别合影拍照。
    4、买卖双方签署相关银行格式合同、各种声明及借据,所有的签字全部按手印,按贷款金额缴纳印花税。
    5、银行面签结束后,带上原件离开,等候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和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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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说中介公司扣留房产证是非法的,他的目的就是怕你不卖了,就像买方压了2万块一样!买房人3万多的*费要不要给要看你们的合同的实际条款,刨除*费先不说,买方违约正常情况下是应该赔偿合同另一方也就是你违约金的!实际还是要看合同的实际条款是怎样约定的。至于你的房产证,首先前面说了中介扣留肯定是违法,他们的目的是在没拿到那3万块的*费之前不能让你脱离干系,把你加在其中更有利与给买房施压,中介可能期望你也能因房证被扣而找买方理论。还有可能就是中介扣留房证就可以把你的房子变成其的资源!至于怎么能拿回房证就要看你的沟通说服能力了,不行就要走法律程序。压不压房证跟你们这次交易没有关系,压房证是你跟中介公司之间的事,但买方违约了也要*终有个结论,这也是中介公司想要的,就是把你们的那份合同画上个句号,你们应该协商好怎样解决,在签订份补充合同,大约内容就是说那份合同(编号,甲乙双方是谁,第三方是谁,什么交易,哪套房子)因买方违约而终止,买方如何赔偿卖方及中介方等内容,我还要提醒你下也是*重要的一点,你这房子有个特殊性,就是有贷款,有贷款的情况下,你是这房子的权利人(所有权人),银行是它项权利人,在没有得到它项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你可能是没有权利去卖这套房子的,也就是说你们的买卖合同可能是无效的,这个实际你还要拿着合同咨询下的法律人士了!合同无效的话就等于你们没有订立过合同,就是说买方不用赔偿你和中介方!你也可以以此来说服中介方收了2万了接近得了,别太贪了,他们也没操太大的心,2万块够多的了!这次交易就到此为止吧,你的房产证也应该还给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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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伯,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金辉路桥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北二西路53-12。委托*人:李振革,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祥,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鼓风机厂干部。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6-2号2-7-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雨东,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65号533。委托*人:张剑,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57号。原审原告:李凤琴(系上诉人之妻),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金杯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诉人。上诉人曾凡伯因与被上诉人杨宝祥、黄雨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二房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桂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才玉莹、王大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凡伯的委托*人李振革,被上诉人杨宝祥、黄雨东的委托*人张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06年3月26日,曾凡伯(买房人、乙方)与杨宝祥(卖房人、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内容为:建筑面积141.15平方米,房屋座落*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2-2号271,成交金额380000.00元,三次付款,交接房屋日期2006年5月,乙方支付定金50000.00元,中介服务费2500.00元,双方买卖协议达成后由中介方负责办理交易手续,甲乙双方如违约应负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本协议于2006年3月26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房屋交易手续办完后,乙方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负责房屋所欠的一切费用,水、电、煤气、供暖费、*、有线,甲方室内设施经双方同意,乙方将参加房交会更名过户,乙方应在2006年3月30日再付甲方人民币200000元(220000元),其中加上定金。甲、乙双方过户更名再付甲方人民币155000元。留甲方10000元,待甲方搬家结清费用后交门钥匙。乙方将全部房款付给甲方。(甲方应保持室内完好)此协议不开任何收据凭证以收条为准。黄雨东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并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2006年3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应保持室内设施齐全无损坏,室内双人床、小鱼缸、电脑桌椅、茶几,背投音响、DVD、功放机、饮水机一台、空调、沙发、钟、鱼缸、花瓶、茶几、圆凳8个、壁画、南屋壁柜、沙发、电视、双人床,厨房冰箱、饭桌、炉具、油烟机、卫生间洗衣机、太阳能,北屋立柜、梳妆台,以上物品归乙方所有。2006年3月26日,杨宝祥给曾凡伯出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买房定金50000元整。黄雨东于2006年3月26日给曾凡伯出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曾凡伯中介费2500元整,该收条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黄雨东(中介)曾于2006年3月26日在《辽沈晚报》上公告,内容为:皇姑北运河畔花园,3室2厅,141.25平,7顶,南北,新房,产权,高装,物业,35万。黄雨东在庭审中陈述,该卖房信息是杨宝祥用*在中介登记的。原审判决另查明:杨宝祥于2005年3月11日从王宁手中购得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2-2号271(建筑面积141.15平方米)住房。沈阳市房产局于2005年3月22日给杨宝祥发了沈房权证皇姑字第31369号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产权证附图上标明了时间为1997年。杨宝祥所购该房西侧楼头钉有一标牌,内容为:工程名称新开花园小区2号住宅楼,建设单位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房屋开发建设中心,施工单位沈阳市建筑承包工程公司,开竣工日期97.3.15-97.8.31。杨宝祥购此房交契税4446.22元。现杨宝祥仍住在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2-2号27I室。原审判决又查明:黄雨东于2006年3月26日给杨宝祥出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杨宝祥产权证、契税证原件各一份,证号31369,该收条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黄雨东于2006年4月3日以中介人的名义出证明一份,内容为:2006年3月26日甲、乙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易时甲方没有向乙方说明此房产权不足二年,需要交纳营业税问题,也没有商讨营业税由谁担负的问题。在此房营业税由谁交的问题上,甲、乙、丙三方经过几次商谈,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4月3日,乙方通过中介两次通知甲方,明确告知甲方,要谈此房甲方要负担全额经营税款,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不谈就尽快在3月4日下午三点前退还50000元定金。黄雨东于2006年4月19日出证明一份,内容为:我们房天房产3月26日在《辽沈晚报》上刊登的皇姑北运河畔花园的房子广告内容是房主杨宝祥提供的,在进行交易买主询问时他说是新房,说才二年,新装修不长时间,而后来知道实际房子已7年了,卖房人确实隐瞒了房子的事实真相,使我们中介和买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房屋买卖协议。黄雨东于2006年4月19日又出证明一份,内容为:在3月26日下午4点在我中介签完房屋买卖协议时,我们发现他房产权不足二年时,需交营业税的情况后,马上告知卖方杨宝祥,杨说:这事好办,可是第二天找他交营业税时,他却说营业税应叫买方担负,在营业税由谁担负的问题上,争议多天,直到4月3目买方要法律解决时,他才勉强同意他交。在产权不足二年需要交营业税,需谁交的问题上,他开始说他不知道需交营业税。但后来在3月31日下午,在中介买卖双方继续调解时,中介说,国家是有规定的,产权不足二年房子进行交易时,谁卖房子谁交税,这时杨宝祥说早知道,不就是辽地税2005年65号和辽地税2005年76号文件吗,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2005年7月1目发文通知(沈阳市个人转让住房有关地方税收政策),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2005年6月1目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庭审中曾凡伯称假如不是因税款的问题,我不会不履行协议的,我多次找过杨宝祥和中介要解决问题。在庭审中询问曾凡伯是解除还是撤销与杨宝祥所签协议,曾凡伯明确答复是解除协议。2006年4月28日,曾凡伯、李凤琴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
    1、解除、撤销和杨宝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返还定金50000元;
    2、黄雨东返还中介费”。原审判决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之间合意表示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自愿原则,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的订立,就是为了鼓励交易、促进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解决纠纷,使买卖双方都遵守合同规定的内容,切实遵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应依照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用途、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要件研究、约定合同的内容。关于曾凡伯诉称杨宝祥为了以较高的价格出卖自己的房屋,有意向中介房天房产中心提供了虚假广告信息,把已经7年房龄的房子说成是新房的问题,虽然黄雨东称房产信息是通过卖方杨宝祥本人用*在我们中介登记的,但黄雨东至今未向本院提交其所在的中介(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机构所登广告内容就是杨宝祥提供的证据材料。黄雨东所在的房产中介是专门进行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杨宝祥的房屋产权手续现仍在黄雨东手中(该收条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其应该能看懂该产权证附图所标示的房屋设计(建设)时间,也应能看清楚有关部门给杨宝祥的发证时间,由于其草率、仓促工作,登广告时即未认真核实杨宝祥房屋产权手续,当曾凡伯看房时其也未在事前向曾凡伯讲明此种情况的关注事项,也未提示或告知曾凡伯其所登广告内容与杨宝祥的契证、房屋产权证内容是否一致,既同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签订协议前黄雨东看过杨宝祥的契证、房屋产权证,在签订协议前曾凡伯看过杨宝祥的房屋产权证,见庭审笔录),双方又于当天签订了补充协议书,黄雨东并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天向曾凡伯收了2500元中介费,并加盖了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的章。曾凡伯也向杨宝祥交了50000元定金。致使营业税由谁来交这一未尽事宜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才发现,使双方之间因营业税由谁来交的问题产生纠纷,曾凡伯于2006年4月诉讼来院。关于曾凡伯称杨宝祥有意向中介房天房产信息中心提供虚假广告的问题,广告不是杨宝祥所登,黄雨东(中介沈阳房天房产信息中心)至今未提交已登广告的全部内容是杨宝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且杨宝祥否认中介所登广告全部内容是自己提供的,故对曾凡伯所称这一问题不予认定。查处这一问题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关于曾凡伯称杨宝祥严重违反了我国购买者权益保障法,使曾凡伯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因曾凡伯所要购的房屋不是商品房,杨宝祥即不是房屋的销售单位,也不是房屋买卖的经营者,而是要卖房子的房主而不是服务者,曾凡伯是买房者,其在本案中与杨宝祥不是购买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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