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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能说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给点建议

  • 提问者:土豆粉
  • 地点: -
  • 浏览次数:702
  • 提问时间:2017-06-06 11:00:01

已有回答(5条)
  •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关于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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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装箱改装成房子不能算真正意义的建筑,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获得: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利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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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条规定:“国有土地*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合同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合同同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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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取得的*分为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荒地拍卖、拨用宅基地、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其他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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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浙江唐正装饰很高兴为您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有:

    1,国有土地使用者,即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包括农业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记载其注册成立的法定名称和注册,个人应记载其正式姓名和住所地.

    2,土地位臵,即土地的座落和四至.土地座落,应登记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点,即农村登记到村,城镇登记到土地所在的街道门牌号.土地四至,应登记土地的相邻土地地名,一般填写相邻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或附近有性显著界标(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

    3,土地权属性质,是指登记土地的权属类型,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4,用地面积,共有使用面积以及分摊面积.用地面积是指单位或个人独自使用一宗土地的面积.共有使用面积是指某一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无法在地面上划分使用者之间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分摊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

    5,地类面积,即土地分类面积,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在一宗土地中各类用地的具体面积.地类是指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和覆盖性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土地登记应当按照这种分类面积登记地类名称及其编号.我国目前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一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等8类;二级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等46类.

    6,土地实际用途,即依法经批准的土地实际用途.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7,土地等级,即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评等定级确定的土地等级.它可为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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