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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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土地产权70年,工业用地土地产权50年。
1、土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依据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没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没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获得土地的使用价值,从土地利用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或为其他活动提供空间场所。
3、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的直接占有、支配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4、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人只要依法使用土地,就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包括不受土地所有权人的干涉。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虽没有期限,但一般期限比较长。比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等。
5、土地使用权一般仅仅限于地上、地表和地下的一定空间范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下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土地具有使用权,而认为对上述财物具有权利。
6、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且还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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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两者既有*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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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条规定:“国有土地*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合同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合同同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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